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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耐壓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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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耐壓定期檢驗

                               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
    第二十條 檢驗前應當審查以下資料:
    (一)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減壓閥(氣體減壓閥,可調式減壓閥,波紋管減壓閥,活塞式減壓閥,蒸汽減壓閥,先導式減壓閥,空氣減壓閥,氮氣減壓閥,水用減壓閥,自力式減壓閥,比例減壓閥)、安全閥保溫閥低溫閥球閥截止閥閘閥、止回閥、蝶閥過濾器、放料閥、隔膜閥、旋塞閥、柱塞閥、平衡閥、調節閥、疏水閥、管夾閥、排污閥、排氣閥、排泥閥、氣動閥門、電動閥門、高壓閥門、中壓閥門、低壓閥門、水力控制閥真空閥門、襯膠閥門、襯氟閥門。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二)制造單位資格,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對低溫度液體(絕熱)壓力容器,還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夾層泄漏率檢驗結果、靜態蒸發率指標等),竣工圖等;
    (三)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格,安裝日期,竣工驗收文件;
    (四)制造、安裝監督檢驗證書,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五)使用登記證;
    (六)運行周期內的年度檢查報告;
    (七)歷次全面檢驗報告;
    (八)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操作條件變化情況以及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的記錄等;
    (九)有關維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維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資料,改造、維修監督檢驗證書等。
    本條(一)至(五)款的資料在壓力容器投用后檢驗時必須審查,在以后的檢驗中可以視需要查閱。
    第二十一條 全面檢驗前,使用單位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檢驗前現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影響全面檢驗的附屬部件或者其他物件,應當按檢驗要求進行清理或者拆除;
    (二)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對離地面3m以上的腳手架設置安全護欄);
    (三)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性缺陷的部位,必須*清理干凈,母材表面應當露出金屬本體,進行磁粉、滲透檢測的有面應當露出金屬光澤;
    (四)被檢容器內部介質必須排放、清理干凈,用盲板從被檢容器的*道法蘭處隔斷所有液體、氣體或者蒸汽的來源,同時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禁止用關閉閥門代替盲
    板隔斷;
    (五)盛裝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質的,使用單位必須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取樣分析,分析結果必須達到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取樣分析的間隔時間,應當在使用單位的有關制度中做出規定。盛裝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六)人孔和檢查孔打開后,必須清除所有可能滯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氣體。壓力容器內部空間的氣體含氧量應當在18%—23%(體積比)之間。必要時,還應當配備通風、安全救護等設施;
    (七)高溫或者低溫條件下運行的壓力容器,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緩慢地降溫或者升溫,使之達到可以進行檢驗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傷害;
    (八)能夠轉動的或者其中有可動部件的壓力容器,應當鎖住開關,固定牢靠。移動式壓力容器檢驗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移動;
    (九)切斷與壓力容器有關的電源,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檢驗照明用電不超過24V,引入容器內的電纜應當絕緣良好,接地可靠;
    (十)如果需現場射線檢測時,應當隔離出透照區,設置警示標志;
    (十一)全面檢驗時,應當有專人監護,并且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十二)檢驗時,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到場配合,協助檢驗工作,負責安全監護。
    第二十二條 檢驗人員認真執行使用單位有關動火、用電、高空作業、罐內作業、安全防護、安全監護等規定,確保檢驗工作安全。
    第二十三條 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當在有效的檢定或者校準期內。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檢驗時,應當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設備、器具。
    第二十四條 檢驗的一般程序包括檢驗前準備、全面檢驗、缺陷及問題的處理、檢驗結果、結論和出具檢驗報告等常規要求(見圖5),檢驗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工作。
    第二十五條 檢驗的具體項目包括宏觀(外觀、結構以及幾何尺寸)、保溫層隔熱層襯里、壁厚、表面缺陷、埋藏缺陷、材質、緊固件、強度、安全附件、氣密性以及其他必要的項目。


    (一)檢驗的方法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表面無損檢測為主,必要時可以采用以下檢驗檢測方法:
    1.超聲檢測;
    2.射線檢測;
    ‘ 3.硬度測定;
    4.金相檢驗;
    5.化學分析或者光譜分析;6、渦流檢測;
    7、強度校核或者應力測定;
    8、氣密性試驗;
    9、聲發射檢測;
    10、其他。
    (二)宏觀檢查主要是檢查外觀、結構及幾何尺寸等是否滿足容器安全使用的要求,本規則第五章有規定的,應當按其規定評定安全狀況等級。
    1、外觀檢查
    (1)容器本體、對接焊縫、接管角焊縫等部位的裂紋、過熱、變形、泄漏等,焊縫表面(包括近縫區),以肉眼或者5~10倍放大鏡檢查裂紋;
    (2)內外表面的腐蝕和機械損傷;
    (3)緊固螺栓;
    (4)支承或者支座,大型容器基礎的下沉、傾斜、開裂;
    (5)排放(疏水、排污)裝置;
    (6)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
    (7)多層包扎、熱套容器的泄放孔。
    上述檢查項目以發現容器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缺陷為重點,對于內部無法進入的容器應當采用內窺鏡或者其他方法進行檢查。
    全面檢驗
    外 觀
    結 構
    幾何尺寸
    保溫層隔熱層襯里
    壁 厚
    表面缺陷
    埋藏缺陷
    材 質
    緊 固 件
    強 度
    安全附件
    氣密性
    其他項目
    缺陷、問題處理
    檢驗結果
    結論和報告2、結構檢查
    (1)筒體與封頭的連接;
    (2)開孔及補強;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6)封頭(端蓋);
    (7)支座或者支承;
    (8)法蘭;
    (9)排污口。
    上述檢查項目僅在全面檢驗時進行,以后的檢驗僅對運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內容進行復查。
    3、幾何尺寸
    (1)縱、環焊縫對口錯邊量、棱角度;
    (2)焊縫余高、角焊縫的焊縫厚度和焊腳尺寸;
    (3)同一斷面大直徑與小直徑;
    (4)封頭表面凹凸量、直邊高度和直邊部位的縱向皺折;
    (5)不等厚板(鍛)件對接接頭未進行削薄或者堆焊過渡的兩側厚度差;
    (6)直立壓力器和球形壓力容器支柱的鉛垂度。
    上述檢查項目僅在全面檢驗時進行,以后的檢驗只對運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內容進行復查。


    4、保溫層、隔熱層、襯里
    (1)保溫層的破損、脫落、潮濕、跑冷;
    (2)有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如果發現襯里有穿透性腐蝕、裂紋、凹陷、檢查孔已流出介質,應當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襯里層,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者其他缺陷;
    (3)帶堆焊層的,堆焊層的龜裂、剝離和脫落等;
    (4)對于非金屬材料作襯里的,如果發現襯里破損、龜裂或者脫落,或者在運行中本體壁溫出現異常,應當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襯里,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者其他缺陷。
    外保溫層一般應當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檢驗人員確定。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以不拆除保溫層。
    (1)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蝕措施;
    (2)外部環境沒有水浸入或者跑冷;
    (3)對有代表性的部位進行抽查,未發現裂紋等缺陷;
    (4)壁溫在露點以上;
    (5)有類似的成功使用經驗(三)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補充檢查
    1、夾層上裝有真空測試裝置的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測試夾層的真空度。其合格指標為:
    (1)未裝低溫介質的情況下,真空粉末絕熱夾怪真空度應當低于65Pa,多層絕熱夾層真空度應當低于40Pa。
    (2)裝有低溫介質的情況下,真空粉末絕熱夾層真空度應當低于10Pa,多層絕熱夾層真空度應當低于0.2Pa。
    2、夾層上未裝真空測試裝置的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檢查容器日蒸發率的變化情況,進行容器日蒸發率測量。實測日蒸發率指標小于2倍額定日蒸發率指標為合格。
    (四)壁厚測定
    1、測定位置應當有代表性,有足夠的測定點數。測定后標圖記錄,對異常測厚點做詳細標記。
    厚度測定點的位置,一般應當選擇以下部位:
    (1)厚度測定點的位置,一般應當選擇以下部位:
    (1)液位經常波動的部位;
    (2)易受腐蝕、沖蝕的部位;
    (3)制造成型時壁厚減薄部位和使用中易產生變形及磨損的部位;
    (4)表面缺陷檢查時,發現的可疑部位;
    (5)接管部位。
    2、壁厚測定時,如果遇母材存在夾層缺陷,應當增加測定點或者用超聲檢測,查明夾層分布情況以及與母材表面的傾斜度,同時作圖記錄。
    (五)表面無損檢測
    1、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對容器內表面對接焊縫進行磁粉或者滲透檢測,檢測長度不少于每條對接焊縫長度的20%:
    (1)進行全面檢驗的第三類壓力容器;
    (2)盛裝介質有明顯應力腐蝕傾向的壓力容器;
    (3)Cr-Mo鋼制壓力容器;
    (4)標準抗拉強度下限бb≥540Mpa鋼制壓力容器。
    在檢測中發現裂紋,檢驗人員應當根據可能存在的潛在缺陷,確定擴大表面無損檢測的比例;如果擴檢中仍發現裂紋,則應當進行全部焊接接頭的表面無損檢測。內表面
    的焊接接頭已有裂紋的部位,對其相應外表面的焊接接頭應當進行抽查。
    如果內表面無法進行檢測,可以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檢測。
    2.對應力集中部位、變形部位,異種鋼焊接部位、奧氏體不銹鋼堆焊層、T型焊接接頭、其他有懷疑的焊接接頭,補焊區,工卡具焊跡、電弧損傷處和易產生裂紋部位,應當重點檢查。對焊接裂紋敏感的材料,注意檢查可能發生的焊趾裂紋3.有晶間腐蝕傾向的,可以采用金相檢驗檢查o
    4.繞帶式壓力容器的鋼帶始、末端焊接接頭,應當進行表面無損檢測,不得有裂紋o
    5.鐵磁性材料的表面無損檢測優先選用磁粉檢測。
    6.標準抗拉強度下限fb≥540MPa的鋼制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后應當進行表面無損檢測抽查o
    (六)埋藏缺陷檢測
    1.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當進行射線檢測或者超聲檢測抽查,必要時相互復驗:
    (1)使用過程中補焊過的部位;
    (2)檢驗時發現焊縫表面裂紋,認為需要進行焊縫埋藏缺陷檢查的部位;
    (3)錯邊量和棱角度超過制造標準要求的焊縫部位;
    (4)使用中出現焊接接頭泄漏的部位及其兩端延長部位;
    (5)承受交變載荷設備的焊接接頭和其他應力集中部位;
    (6)有襯里或者因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表面檢查的外表面焊接接頭;
    (7)用戶要求或者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的部位。
    已進行過此項檢查的,再次檢驗時,如果無異常情況,一般不再復查。
    2.抽查比例或者是否采用其他檢測方法復驗,由檢驗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必要時,可以用聲發射判斷缺陷的活動性。


    (七)材質檢查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的種類和牌號一般應當查明。材質不明者,對于無特殊要求的容器,按Q235鋼進行強度校核。對于第三類壓力容器、移動式壓力容器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必須查明材質。
    對于已進行過此項檢查,并且已作出明確處理的,不再重復檢查o
    2.檢查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是否劣化,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硬度測定、化學分析、金相檢驗或者光譜分析等,予以確定o
    (八)對無法進行內部檢查的壓力容器,應當采用可靠檢測技術(例如內窺鏡、聲發射、超聲檢測等)從外部檢測內表面缺陷o
    (九)緊固件檢查
    對主螺栓應當逐個清洗,檢查其損傷和裂紋情況,必要時進行無損檢測。重點檢查螺紋及過渡部位有無環向裂紋。
    (十)強度校核
    1.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強度校核:
    (1)腐蝕深度超過腐蝕裕量; ²
    (2)設計參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3)名義厚度不明;
    (4)結構不合理,并且已發現嚴重缺陷;(5)檢驗人員對強度有懷疑o
    2.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
    (1)原設計已明確所用強度設計標準的,可以按該標準進行強度校核;
    (2)原設計沒有注明所依據的強度設計標準或者無強度計算的,原則上可以根據用途(例如石油、化工、冶金、輕工、制冷等)或者結構型式(例如球罐、廢熱鍋爐、搪玻璃設備、換熱器、高壓容器等),按當時的有關標準進行校核;
    (3)國外進口的或者按國外規范設計的,原則上仍按原設計規范進行強度校核。如果設計規范不明,可以參照我國相應的規范;
    (4)焊接接頭系數根據焊接接頭的實際結構型式和檢驗結果,參照原設計規定選取;
    (5)剩余壁厚按實測小值減去至下次檢驗期的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
    (6)校核用壓力,應當不小于壓力容器實際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校核用壓力不得小于安全閥開啟壓力或者爆破片標定的爆破壓力(低溫真空絕熱容器反
    之);
    (7)強度校核時的壁溫,取實測高壁溫;低溫壓力容器,取常溫;
    (8)殼體直徑按實測大值選取;
    (9)塔、大型球罐等設備進行強度校核時,還應當考慮風載荷、地震載荷等附加載荷;
    (10)強度校核由檢驗機構或者有資格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進行o
    3.對不能以常規方法進行強度校核的,可以采用有限元方法、應力分析設計或者實驗應力分析等方法校核o


    (十一)安全附件檢查
    1.壓力表
    (1)無壓力時,壓力表指針是否回到限止釘處或者是否回到零位數值;
    (2)壓力表的檢定和維護必須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當進行檢定,注明下次檢定日期,壓力表檢定后應當加鉛封。
    2.安全閥
    (1)安全閥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規則附件三“安全閥校驗要求”進行解體檢查、維修與調校。安全閥校驗合格后,打上鉛封,出具校驗報告后方準使用;
    (2)新安全閥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并且鉛封后,才準安裝使用。
    3、爆破片
    按有關規定,按期更換。
    4、緊急切斷裝置
    緊急切斷裝置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進行解體、檢驗、維修和調整,做耐壓、密封、緊急切斷等性能試驗。檢驗合格并且重新鉛封方準使用。(十二)氣密性試驗
    1、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者設計上不允許有微量泄漏的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對設計圖樣要求做氣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是否需再做氣密性試驗,按設計圖樣規定。
    2、氣密性試驗的試驗介質由設計圖樣規定。氣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應當等于本次檢驗核定的高工作壓力,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高于容器的設計壓力。
    氣密性試驗所用氣體,應當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三)的規定。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制壓力容器,其試驗用氣體的溫度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按設計圖樣規定。
    3、氣密性試驗的操作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壓力容器進行氣密性試驗時,應當將安全附件裝配全;
    (2)壓力緩慢上升,當達到試驗壓力的10%時暫停升壓,對密封部位及焊縫等進行檢查,如果無泄漏或者異常現象可以繼續升壓;
    (3)升壓應當分梯次逐漸提高,每級一般可以為試驗壓力的10%—20%,每級之間適當保壓,以觀察有無異常現象;
    (4)達到試驗壓力后,經過檢查無泄漏和異常現象,保壓時間不少于3min,壓力不下降即為合格,保壓時禁止采用連續加壓以維持試驗壓力不變的做法;
    (5)有壓力時,不得緊固螺栓或者進行維修工作。
    4、盛裝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在氣密性試驗前,必須進行*的蒸汽清洗、置換、并且經過取樣分析合格,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質。
    對盛裝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如果以氮氣或者其他惰性氣體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后,應當保留0.05~0.1Mpa的余壓,保持密封。
    5、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氣密性試驗,應當符合相應標準規定或者設計圖樣的要求。
    6、對長管拖車中的無縫氣瓶,試驗時可以按相應的標準進行聲發射檢測。
    第二十六條 全面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根據實際檢驗情況,結合耐壓試驗結果,按本規則第五章的規定評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出具檢驗報告,給出允許運行的參數及下次全面檢驗的日期。
    第四章 耐壓試驗
    第二十七條 全面檢驗合格后方允許進行耐壓試驗。耐壓試驗前,壓力容器各連接部位的緊固螺栓,必須裝配齊全,緊固妥當。耐壓試驗場地應當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并且經過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耐壓試驗過程中,檢驗人員與使用
    單位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到試驗現場進行檢驗。檢驗時不得進行與試驗無關的工作,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第二十八條 耐壓試驗時至少采用兩個量程相同的并且經過檢定合格的壓力表,壓力表安裝在容器頂部便于觀察的部位。壓力表的選用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1.6級;
    (二)壓力表的量程應當為試驗壓力的1.5~3.0倍,表盤直徑不小于100mm。
    第二十九條 耐壓試驗的壓力應當符合設計圖樣要求,并且不小于下式計算值:
    式中:р——本次檢驗時核定的高工作壓力,Mpa;
    рг——耐壓試驗壓力,Mpa;
    л)——耐壓試驗的壓力系數,按表1選用;
    [б]——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б]——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當壓力容器各承壓元件(圓筒、封頭、接管、法蘭及緊固件等)所用材料不同時,計算
    (十)強度校核
    1.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強度校核:
    (1)腐蝕深度超過腐蝕裕量; ²
    (2)設計參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3)名義厚度不明;當壓力容器各承壓元件(圓筒、封頭、接管、法蘭及緊固件等)所用材料不同時,計算
    (十)強度校核
    1.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強度校核:
    (1)腐蝕深度超過腐蝕裕量; ²
    (2)設計參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3)名義厚度不明;(8)殼體直徑按實測大值選取;
    (9)塔、大型球罐等設備進行強度校核時,還應當考慮風載荷、地震載荷等附加載荷;
    (10)強度校核由檢驗機構或者有資格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進行o
    3.對不能以常規方法進行強度校核的,可以采用有限元方法、應力分析設計或者實驗應力分析等方法校核o
    (十一)安全附件檢查
    1.壓力表
    (1)無壓力時,壓力表指針是否回到限止釘處或者是否回到零位數值;
    (2)壓力表的檢定和維護必須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當進行檢定,注明下次檢定日期,壓力表檢定后應當加鉛封。
    2.安全閥
    (1)安全閥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規則附件三“安全閥校驗要求”進行解體檢查、維修與調校。安全閥校驗合格后,打上鉛封,出具校驗報告后方準使用;
    (2)新安全閥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并且鉛封后,才準安裝使用。
    (一)無滲漏;
    (二)無可見的變形;
    (三)試驗過程中無異常的響聲;
    (四)標準抗拉強度下限бh≥540MPa鋼制壓力容器,試驗后經過表面無損檢測未現裂紋,
    第三十五條 壓力容器氣壓試驗應當符合本條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如下:
    1.由于結構或者支承原因,壓力容器內不能充灌液體,以及運行條件不允許殘留試驗液體的壓力容器,可以按設計圖樣規定采用氣壓試驗;
    2.盛裝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在氣壓試驗前,必須采用蒸汽或者其他有效的手段進行*的清洗、置換并且取樣分析合格,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質;
    3.試驗所用氣體為干燥潔凈的空氣、氮氣或者其他惰性氣體;
    4.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制壓力容器的試驗用氣體溫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其試驗用氣體溫度應當符合設計圖樣規定;
    5.氣壓試驗時,試驗單位的安全部門進行現場監督。
    (二)氣壓試驗的操作過程如下:
    1.緩慢升壓至規定試驗壓力的10%,保壓5—10min,對所有焊縫和連接部位進行初次檢查。如果無泄漏可以繼續升壓到規定試驗壓力的50%;
    2.如果無異常現象,其后按規定試驗壓力的10%逐級升壓,直到試驗壓力,保壓30mino然后降到規定試驗壓力的87%,保壓足夠時間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當保持不變,不得采用連續加壓來維持試驗壓力不變。氣壓試驗過程中嚴禁帶壓緊固螺栓或者向受壓元件施加外力。
    (三)氣壓試驗過程中,符合以下條件為合格:
    1.壓力容器無異常響聲;
    2.經過肥皂液或者其他檢漏液檢查無漏氣;
    3.無可見的變形。
    對盛裝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如果以氮氣或者其他惰性氣體進行氣壓試驗,試驗后,應當保留0.05-0.1MPa的余壓,保持密封。與本文相關的論文有:安全閥定期檢驗辦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