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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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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

    *章 總則
    *條 為了保證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的質量,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屬于《容規》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其中,在用罐車(以下簡稱罐車)、在用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式集裝箱)的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除符合本規則正文的有關要求外,還應當遵照本規則附件一《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附加要求》的規定。
    第三條 年度檢查,是指為了確保壓力容器在檢驗周期內的安全而實施的運行過程中的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減壓閥(氣體減壓閥,可調式減壓閥,波紋管減壓閥,活塞式減壓閥,蒸汽減壓閥,先導式減壓閥,空氣減壓閥,氮氣減壓閥,水用減壓閥,自力式減壓閥,比例減壓閥)、安全閥保溫閥低溫閥球閥截止閥閘閥、止回閥、蝶閥過濾器、放料閥、隔膜閥、旋塞閥、柱塞閥、平衡閥、調節閥、疏水閥、管夾閥、排污閥、排氣閥、排泥閥、氣動閥門、電動閥門、高壓閥門、中壓閥門、低壓閥門、水力控制閥真空閥門、襯膠閥門、襯氟閥門。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以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也可以由(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進行。


    第四條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
    (一)全機檢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全面檢驗應當由檢驗機構進行。其檢驗周期為: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本規則第五章進行。
    (二)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合格后,所進行的超過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者氣壓試驗。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原則上應當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當全面檢驗、耐壓試驗和年度檢查在同一年度進行時,應當依次進行全面檢驗、耐壓試驗和年度檢查,其中全面檢驗已經進行的項目,年度檢查時不再重復進行。
    對無法進行或者無法按期進行全面檢驗、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按照《容規》第138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壓力容器一般應當于投用滿3年時進行全面檢驗。下次的全面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本次全面檢驗結果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一)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周期應當適當縮短:
    1.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者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每年大于
    0.25一,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與實際不符的; ²
    2.材料表面質量差或者內部有缺陷的;
    3.使用條件惡劣或者使用中發現應力腐蝕現象的;
    4.使用超過20年,經過技術鑒定或者由檢驗人員確認按正常檢驗周期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時間超過2年的;
    6.改變使用介質并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
    7.設計圖樣注明無法進行耐壓試驗的;8.檢驗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
    9.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有應力腐蝕現象的,每年或根據需要進行全面檢驗;
    10.采用“亞銨法”造紙工藝,且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據需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
    11.球形儲罐(使用標準抗拉強度下限f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應當開罐檢驗);
    12.搪玻璃設備。
    (二)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全面檢驗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1.非金屬襯里層完好,其檢驗周期長可以延長至9年;
    2.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每年低于0.1一(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復合鋼板)或者熱噴涂金屬(鋁粉或者不銹鋼粉)涂層,通過1-2次全面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者襯里完好的,其檢驗周期長可以延長至12年; ²
    3.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報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備案。
    第六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其安全狀況等級,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一)用焊接方法更換受壓元件的;
    (二)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
    (三)改變使用條件,超過原設計參數并且經過強度校核合格的;
    (四)需要更換襯里的(耐壓試驗應當于更換襯里前進行);
    (五)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復用的;
    (六)從外單位移裝或者本單位移裝的;
    (七)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機構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的。


    第八條 從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核準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必須接受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并且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檢驗前,檢驗機構應當制定檢驗方案,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檢驗機構應當征求使用單位及原設計單位的意見,當意見不一致時,以檢驗機構的意見為準。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工作。
    第九條 使用單位必須于檢驗有效期滿30日前申報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同時將壓力容器檢驗申報表報檢驗機構和發證機構。檢驗機構應當按檢驗計劃完成檢驗任務。
    第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機構密切配合,按本規則的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確認符合檢驗工作要求后,方可進行檢驗,并在檢驗現場做好配合工作。與本文相關的論文有:安全閥定期檢驗辦事指南